中国足协公布中甲联赛裁判评议结果

根据07月25日的报道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对本赛季第十五期(20240723期)的裁判工作进行了审议。在听取了各俱乐部的申诉意见后,评议组对9个判例进行了评估,其中7个来自中甲联赛,发现其中有2起错漏判。

第一个判例发生在中甲联赛第18轮的延边龙鼎VS南京城市比赛中。比赛进行到第61分钟时,南京城市队的17号球员与延边龙鼎队的37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争抢球后倒地,但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评议组认为,延边龙鼎队的37号球员在防守中踢倒了南京城市队的17号球员,属于草率的犯规。由于犯规发生在延边龙鼎队的罚球区内,应判罚守方犯规并罚球点球。裁判员未能发现这一漏判。

第二个判例发生在中甲联赛第18轮的广西平果哈嘹VS大连英博比赛中。比赛进行到第82分钟时,广西平果哈嘹队的33号球员与大连英博队的40号球员在争抢球后倒地,但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评议组认为,大连英博队的40号球员故意用手臂击打了广西平果哈嘹队的33号球员的面部,其动作不属于正常争抢球的动作,应判罚暴力行为并出示红牌。裁判员未能发现这一漏判。

第三个判例发生在中甲联赛第18轮的石家庄功夫VS江西庐山比赛中。比赛进行到第24分钟时,石家庄功夫队的28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,但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评议组认为,江西庐山队的守门员出击动作并不构成犯规,裁判员未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是正确的。此外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石家庄功夫队的28号球员主动接触并佯装被犯规,应判其佯装(假摔)并出示黄牌警告,由江西庐山队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。

第四个判例发生在中甲联赛第18轮的重庆铜梁龙VS青岛红狮比赛中。比赛进行到第64分钟时,重庆铜梁龙队的29号球员进球,裁判员判定进球有效。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从与越位线近似齐平的镜头画面看,无法确定重庆铜梁龙队的29号球员和24号球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。但从视频中可以基本判断出,29号球员并未处于越位位置,而24号球员处于越位位置。然而,24号球员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判定进球有效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第五个判例发生在中甲联赛第18轮的苏州东吴VS无锡吴钩比赛中。比赛进行到第35分钟时,无锡吴钩队的45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苏州东吴队的35号球员争抢球后倒地,但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评议组一致认为,根据现有视频和球的运行线路判断,守方球员铲球时触到了球,其动作并不构成犯规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第六个判例发生在中甲联赛第18轮的苏州东吴VS无锡吴钩比赛中。比赛进行到第57分钟时,无锡吴钩队的20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苏州东吴队的5号球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,但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评议组一致认为,无锡吴钩队的20号球员扣球变向后已经失去了对球的完全控制,苏州东吴队的5号球员没有犯规动作,双方的身体接触属于比赛中的正常接触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第七个判例发生在中甲联赛第18轮的苏州东吴VS无锡吴钩比赛中。比赛进行到第70分钟时,苏州东吴队的31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无锡吴钩队的36号球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,裁判员判定无锡吴钩队的36号球员防守犯规,判罚球点球,并向其出示黄牌。评议组一致认为,苏州东吴队的31号球员带球突破时,无锡吴钩队的36号球员在其身后有拉扯和推搡动作,但力度和程度不足以构成犯规。随后,无锡吴钩队的36号球员腿部动作绊倒了苏州东吴队的31号球员,这属于草率犯规,且接触地点在守方罚球区内。裁判员判定守方犯规并罚球点球的决定是正确的。然而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该犯规动作不符合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的判定标准,不应向无锡吴钩队的36号球员出示黄牌。

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,并对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、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进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。对于相关错漏判的裁判员,将进行内部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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