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足协公布中甲、中乙联赛裁判错漏判评议结果

根据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的公告,他们在2024年7月16日进行了第十四期(20240716期)的裁判评议工作。此次评议共涉及8个判例,分别来自中甲和中乙联赛。经过评议,认定其中有4起裁判错漏判。

在本期的评议会中,评议组依然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,并邀请了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参与旁听。评议组通过集体讨论和个别发表意见的方式,得出了以下评议结论:

判例一:在中甲联赛第17轮的一场比赛中,大连英博与苏州东吴对决。比赛进行到第69分钟时,苏州东吴射门,球击中了罚球区内的大连英博防守队员。然而,裁判员却示意比赛继续。对此,评议组一致认为,从现有视频来看,球并未触及大连英博防守队员的手臂,因此裁判员的判断是正确的,应予以支持。

判例二:在中甲联赛第17轮的另一场比赛中,黑龙江冰城对阵重庆铜梁龙。比赛进行到第26分钟时,重庆铜梁龙的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手球,裁判员判罚其手球犯规,并出示黄牌。对于这一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尽管重庆铜梁龙的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手球犯规,但从黑龙江冰城队员射门的动作、球速以及防守队员可能对球的阻止等因素来看,不应对重庆铜梁龙守门员的动作视为破坏一个明显的进球(红牌),而应以通过手球干扰或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为由,对其出示黄牌。因此,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。

判例三:在中乙联赛第16轮的一场比赛中,北京理工对阵泰安天贶。比赛进行到第54分钟时,北京理工60号队员倒地,泰安天贶11号队员疑似踢到了北京理工60号队员的小腿。裁判员判定北京理工60号队员以危险方式比赛(双腿夹球),并让泰安天贶踢间接任意球,同时向泰安天贶11号队员出示黄牌警告。评议组一致认为,北京理工60号队员试图护球,但由于倒地动作的影响,他尚未形成双腿夹球的危险比赛方式,不应被视为违规。此外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泰安天贶11号队员使用过分力量并恶意踢对方倒地队员的腿部,该行为几乎与裁判员停止比赛的哨音同时发生,应被视为严重犯规并对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,由北京理工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。因此,裁判员的判决是错误的。

判例四:在中乙联赛第16轮的另一场比赛中,湖南湘涛对阵海口名城。比赛进行到第31分钟时,海口名城60号队员在回追防守时将湖南湘涛2号队员铲倒,裁判员判罚海口名城60号队员铲球犯规并出示黄牌,湖南湘涛获得直接任意球机会,并以非体育行为对湖南湘涛2号队员出示黄牌警告。对于这一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,海口名城60号队员的铲球属于鲁莽犯规,应对其出示黄牌,但不属于严重犯规(红牌)。随后,湖南湘涛2号队员有违规行为,因此支持裁判员的临场判罚。因此,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。

判例五:在中乙联赛第16轮的同一场比赛中,湖南湘涛对阵海口名城。比赛进行到第36分钟时,海口名城20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与湖南湘涛22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,导致湖南湘涛22号队员倒地,但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随后,湖南湘涛53号队员对海口名城20号队员进行铲球犯规,裁判员判罚湖南湘涛53号队员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。对于这一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湖南湘涛队将球传至对方罚球区内后,湖南湘涛22号队员试图接球并先触到球,海口名城20号队员的跨步动作形成了绊摔对方的犯规,应判罚海口名城20号队员犯规,并判罚点球。另外,评议组一致认为,在裁判员未判罚点球的情况下,随后湖南湘涛53号队员的铲球动作属于鲁莽犯规,应出示黄牌警告。因此,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,此判例应认定为裁判员漏判海口名城20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犯规,漏判点球。

判例六:在中乙联赛第16轮的一场比赛中,大连鲲城对阵海门珂缔缘。比赛进行到第5分钟时,大连鲲城进攻将球传至对方罚球区内,海门珂缔缘2号队员与大连鲲城21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,裁判员判罚海门珂缔缘2号队员犯规,并判罚点球。对于这一判例,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,当球传至海门珂缔缘罚球区内后,双方的第一次争抢接触属于比赛中可接受的争抢动作,双方均不犯规。从现有视频推断,守方海门珂缔缘队员触到了球,因此处在越位位置的大连鲲城21号不存在越位犯规。同时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海门珂缔缘2号队员对大连鲲城21号队员存在拉拽动作,但并不是后者倒地的主要原因,不应视为犯规,大连鲲城21号队员也有借对方拉拽主动倒地的成分。因此,裁判员的判决是错误的。

判例七:在中乙联赛第16轮的同一场比赛中,大连鲲城对阵海门珂缔缘。比赛进行到第72分钟时,海门珂缔缘29号队员传中时,球与大连鲲城18号队员有接触,经第一助理裁判员协助后,裁判员判罚大连鲲城18号队员手球犯规,并认为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,因此判罚直接任意球。对于这一判例,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,球与大连鲲城18号队员的手臂接触,且接触点处于大连鲲城罚球区内,但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大连鲲城18号队员的手臂动作是跟随身体而动的正当结果,处于合理位置,且有躲避与球接触的动作,不应视为手球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的判决是错误的。

判例八:在中乙联赛第16轮的同一场比赛中,大连鲲城对阵海门珂缔缘。比赛进行到第86分钟时,海门珂缔缘连续射门,球击中球门横梁后反弹,随后海门珂缔缘1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大连鲲城6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,导致海门珂缔缘17号队员倒地,裁判员判罚攻方海门珂缔缘17号队员犯规,由守方大连鲲城踢直接任意球。对于这一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,当球从球门横梁反弹后,大连鲲城6号队员先触球并试图控球,其动作不存在犯规。随后,海门珂缔缘17号队员上前争抢并未触到球,双方发生接触,裁判员观察位置较好,做出的犯规判罚应予支持。因此,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。

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,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、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,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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