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足协裁判评议组对三个判例的评议结果

9月12日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在9月11日晚间进行了本赛季的第21期(20240911期)裁判评议。此次评议共涉及中甲和中乙的三个判例,其中有一个被判定为错漏判。

第一个判例发生在中甲联赛第22轮,苏州东吴对阵南京城市的比赛中。比赛进行到第6分钟时,苏州东吴10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被怀疑有手球行为,但裁判员并未判罚手球犯规。评议组大部分成员认为,尽管苏州东吴10号队员的手臂有从自然位置移动到非自然位置的动作,但由于现有视频无法清晰显示球是否与其手臂接触,以及接触过程是否构成手球犯规,因此应支持裁判员在现场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。

第二个判例来自中乙联赛第22轮,赣州瑞狮对阵日照宇启的比赛。比赛进行到第84分钟时,日照宇启10号队员在与赣州瑞狮30号队员争抢球时,被怀疑用脚踩踏对方,结果裁判员出示红牌将其罚出场。评议组大多数成员认为,赣州瑞狮30号在争抢球时进入了日照宇启10号的跑动路线,导致双方身体接触并倒地。但从现有视频来看,日照宇启10号在倒地过程中没有明显的附加动作或恶意踩踏对方的行为,因此不应被认定为暴力行为,裁判员的红牌罚令出场决定是错误的。

第三个判例同样来自中乙联赛第22轮,泰安天贶对阵江西黑马青年的比赛。比赛进行到第45+2分钟时,江西黑马青年15号队员与泰安天贶48号队员在泰安天贶罚球区内争抢球,江西黑马青年15号从对方队员身后争抢试图触球,之后球疑似接触泰安天贶48号手臂,但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。评议组大多数成员认为,江西黑马青年15号从泰安天贶48号身后争抢球,其争抢动作和身体接触导致泰安天贶48号失去身体平衡,其手臂并非有意处于非自然位置拦截球,因此不应被视为手球犯规。在现有视频角度下,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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