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足协评议中甲、中乙联赛裁判判例

06月12日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对本赛季第十期(20240611期)的裁判工作进行了评估。根据各俱乐部近期的申诉,本期主要审查了三个案例,分别来自中甲和中乙联赛。评议组确认其中有两个判罚错误。

第一个案例发生在中甲联赛第12轮,江西庐山对阵广州俱乐部的比赛中。比赛进行到第29分钟,广州俱乐部的9号球员在对方禁区内与江西庐山的19号门将争抢球后倒地。裁判员判定江西庐山的19号门将犯规,并判罚点球,同时向他出示黄牌。评议组一致认为,江西庐山的19号门将是先触球的一方,且没有附加的犯规动作,不应被视为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的判罚是错误的。

第二个案例发生在中乙联赛第10轮,陕西联合对阵湖北青年星的比赛中。比赛进行到第76分钟,湖北青年星进攻,陕西联合的49号球员手球犯规,裁判员判罚直接任意球并向其出示黄牌。评议组一致认为,陕西联合的49号球员手球犯规,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,应出示黄牌警告。然而,考虑到进攻队员控球的可能性、犯规地点与球门的距离,以及中路其他防守队员做出有效防守的可能性等因素,该犯规不符合破坏对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(DOGSO)的判定标准,不应出示红牌。因此,裁判员的判罚是正确的。

第三个案例发生在中乙联赛第11轮,廊坊荣耀之城对阵湖北青年星的比赛中。比赛进行到第44分钟,湖北青年星的51号球员在中场区域拉扯廊坊荣耀之城的9号球员,裁判员鸣哨判罚犯规后,廊坊荣耀之城的9号球员撞击湖北青年星的51号球员,裁判员向廊坊荣耀之城的9号球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,同时向湖北青年星队的51号球员出示黄牌。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湖北青年星的51号球员的拉扯行为应以非体育行为为由予以黄牌警告。裁判员的判罚是正确的。然而,廊坊荣耀之城的9号球员撞击对方球员的行为,属于被对方侵犯之后的情绪宣泄,从撞击部位、力度以及对对方球员造成的危险等方面分析,不构成暴力行为,应以非体育行为为由予以黄牌警告。因此,裁判员对其出示红牌的决定是错误的。

站内未注明转载来源均为网络整理原创文章,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:
中国足协评议中甲、中乙联赛裁判判例